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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组织他人卖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3-17

三名男子组织四名女子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大厦进行卖淫。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三名男子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刘某、潘某军、张某康,均为男性。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承租了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某大厦14楼1406房。随后,四名卖淫女(其中两名未成年)与被告人潘某军、张某康在该房居住。2020年9月,在被告人刘某的安排下,卖淫女在该大厦4楼房间等地点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潘某军、张某康二人负责招揽嫖客、卖淫女的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被告人刘某负责制定统一的卖淫收费标准,并确定嫖资的分配,被告人刘某、潘某军、张某康从中获利。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潘某军、张某康共同组织他人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三被告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军、张某康在共同犯罪中属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潘某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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