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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点员工偷卖店内茅台酒获利32万 最终被美兰法院判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9-08-30

海口美兰某茶店系个体工商户,由刘某玉经营。王某(男,1989年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系该店员工,负责销售、配送和仓库盘点工作。2018年12月3日20时许,王某在刘某玉及某负责人陈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国瑞城的某办公室内的18箱(每箱6瓶)53°飞天茅台酒装车盗走。随后,王某联系收购烟酒的郭某强,于当日21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京航大酒店门口右侧的停车场处,以每瓶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批茅台酒卖给郭某强,共计获利人民币16.2万元。该款被王某用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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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21时许,王某又到海口市美兰区国瑞城某办公室内将某的18箱(每箱6瓶)53°飞天茅台酒装车盗走,后联系郭某强,于当日21时40分许,以每瓶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酒卖给郭某强,共计获利人民币16.2万元。该款被王某用于赌博。

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5日晚上主动向店内负责人陈某强交代,在陈某强及刘某玉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323784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玉对王某表示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378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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