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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宗贩卖毒品案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29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宗王某云和王某诚贩卖毒品案。王某云和王某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二人各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王某云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3月20日,王某诚与王某云经电话联系在海口市琼山区水厂西路以现金200元交易毒品,第二日王某云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购毒人员李某龙的毒资500元后在海口市琼山区玉俊路万达包装厂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李某龙,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云和李某龙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及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烟酰胺成分,净重0.57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云、王某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5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诉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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