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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采访笔记”②】对盗伐野生黄花梨者不再一判了之检察建议为林业执法提供范例
发布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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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采访笔记①】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野生黄花梨树,俗称“木材中的大熊猫”,因其价格昂贵,引起许多不法分子觊觎,偷盗野生黄花梨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已审理判决多起这样的案件。

  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樊光裕和他的同事们认为,对非法盗砍黄花梨树,不能一判了之,应该通过公益诉讼加强对“木黄金”黄花梨的保护。以下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此案时的笔记。

  采访时间:2018年10月12日

  采访地点: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樊光裕:野生黄花梨树与紫檀木、鸡翅木、铁力木并称“中国古代四大名木”。

  在我的印象里,海口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今年已将李某结伙盗伐野生黄花梨等7宗案件线索移送到民行处。盗伐数量上,少则两株,多则5株。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作为主管部门,海口市林业局竟对盗伐人员无动于衷,更别说责令补种、恢复原状了。

  究竟什么是野生黄花梨?这是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

  “海口地区没有野生黄花梨,如果有则属于重大发现。而且,野生黄花梨遭受破坏后无法恢复原状。”当我来到海南大学口头咨询情况时,植物学专家杨小波这样告诉我。

  4月24日下午,天降暴雨。我和民行处处长张翔携带涉案样本到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请求对破坏黄花梨的损害后果出具修复意见。

  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给出的答复是:确系野生黄花梨,但不知如何修复。

  两次碰壁后办案组得出结论:既然无法修复,补种毫无意义。

  当我把这一意见上报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后,海南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刘本荣专门找到我,他的一番话对我犹如醍醐灌顶:“保护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义,只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我们就应当及时出手。补种几株廉价的树苗,可能无法完全修复已经遭到破坏的野生黄花梨资源,但不能因噎废食。办案不能仅着眼于眼前,还要考虑长远。今天的小苗,将来必将长成参天大树。”

  4月26日,此案正式立案。

  很快,我们制作好诉前检察建议书,立即送到海口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手中。

  “我们尽力了,不存在怠于履职情形。”接到检察建议后,海口市林业局专门组织相关律师团队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只要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就完事了。

  只有拿出最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才会无话可说。正在这时,办案组成员王永飞在网上搜索发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中,确认涉案林地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违法,判令其对第三人作出责令其补种被盗伐杨树株数十倍树木。

  我立即把这个最新判例拿到海口市林业局。果不其然,海口市林业局立即出手了:责令李某等4人限期补种黄花梨共140株。

  此时,李某等4人正于监狱服刑。海口市林业局于7月18日派员在五源河湿地公园补种200株黄花梨,比处罚数目多出60株。

  我从海口市林业局回函中还看到,海口市林业局制定《海口市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的管理规定》,在制度层面加强对全市森林资源的监管。

  只要有公共利益受损,就要为它撑起保护伞,以公益之名。这是我办理这起案件的感悟。

听樊光裕讲完办案经过,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润合。以下是采访笔记。

  李润合:此案典型意义有两个。

  第一,通过复绿补植的方式,保护了黄花梨资源。野生黄花梨是海南名贵树种,被列入首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由于盗伐野生黄花梨时常发生,已严重威胁到这一濒危物种的安全。通过复绿补植这一生态修复补偿措施,有利于恢复黄花梨资源,保护全省生物多样性,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改变林业主管部门执法的惯性做法,促进林业部门正确履职,为今后林业执法提供范例。过去,林业主管部门认为,他们只要将破坏林业资源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就万事大吉,对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进行跟踪。这导致有些案件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等刑罚,但是未要求其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而林业主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人是否进行复绿补植也漠不关心,对于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无动于衷,放弃要求违法行为人恢复森林资源的职责。

  本案通过一份诉前检察建议,不仅纠正一起怠于履职案件,更重要的是使其全面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从而改变林业部门过去的惯性做法。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林业执法提供了一个范例。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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