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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捅伤二人 海口市龙华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1-02-09

男子刘某伙同朋友张某入室盗窃手机,行窃过程中被户主发现,双方遂发生打斗,刘某和张某将户主父子捅伤后逃离现场。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7日21时许,男子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决)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某村某楼,进入董某家中盗走一部华为手机,当两人从房内走出门口时,在楼道走廊处正好碰见户主董某及其儿子,董某和家人在抓捕刘某和张某时,刘某手持钢筋将阻止其下楼的董某的脸部和右手臂打伤后逃跑,被董某和董某儿子阻拦没能逃脱场的张某则将先后将董某和董某儿子捅伤后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董某面部、腹部及右前臂之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董某儿子腹部之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据户主董某回忆称,“那天晚上九点,我们一家三口在家中四楼天台乘凉,九点半,我老婆下三楼时发现家里大门锁被锯断,于是她就喊我和儿子下三楼,然后我们撞见两名陌生男子从我屋内走出来到家门口的楼道走廊处,我和儿子上前堵他们想抓住他们,当时一男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殴打我的脸部左侧和右手臂先开溜跑下楼了,剩下另一个穿黄色短袖的男子被我们堵在那里,该男子看到我和儿子堵他,于是他就用利器划伤我的右手臂和捅伤腹部一刀,我儿子见我受伤,便上前用胳膊卡住该男子的头部,我老婆用陶瓷水杯底使劲敲该男子的头,我也用手机敲该男子的头部两三下,该男子想挣脱又用利器捅了我儿子腹部一刀,我儿子手一松,该男子就往楼下跑了。后我打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到场调查并拍照取证。”

据办案人员介绍,刘某将涉案盗窃手机卖掉,后逃往江苏省无锡市打工。同案犯张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后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晚,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2019年12月30日,刘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据了解,刘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我那天是进房间偷手机,后来看到张某被户主摁倒,我赶紧趁机冲出去逃跑了。后面发生的事情不知道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在被被害人发现后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某辩解其没有打伤被害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某与同伙张某入户偷盗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二人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均使用钢筋打伤被害人,其中刘某使用钢筋打伤被害人董某面部及手臂,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病历材料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否认持利器伤害被害人的辩解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该辩解意见。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过刑,属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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