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头条 今日要闻 高层动态 政法综治 平安建设 法治禁毒 队伍建设 百姓关注 政法人物 法院天地 阳光检务 警界传真 司法行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百姓关注
最高罚10万元!海口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
发布时间:2019-12-11

为保持海口市优良环境及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本市制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海口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违者最高罚10万元。

根据《通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在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的监管方面,由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秸秆及垃圾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露天焚烧垃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是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垃圾及秸秆禁烧监管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秸秆及垃圾禁烧的查处工作;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指导各区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查处工作;海口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废品回收站进行监管,杜绝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露天焚烧现象发生;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完善垃圾清运系统建设城乡全覆盖,确保城乡垃圾全清运,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焚烧现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2345。


来源: 海南日报客户端

本网站属海口市委政法委、海口长安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备案号:琼ICP备18001322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