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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罪、非法采矿罪13人涉恶团伙于琼山法院受审
发布时间:2019-10-15

10月11日至12日两天,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和、王某德等13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罪、非法采矿罪一案,部分单位代表、被告人家属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以来,由王某和、王某德纠集、组织在琼山区甲子镇某煤矿地区,为达到对某煤砖厂等企业索要赞助费、占有经营权的目的,采取煽动、组织村民对砖厂进行围堵等极端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破坏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和、王某德为首的组织者、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王某和与王某松(另案处理)在经营某建材厂的过程中,在明知该厂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的页岩矿资源牟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王某德煽动、组织村民长期对某煤砖厂进行围堵,造成该砖厂较大财产损失,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王某明、王某登等8人均属参与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明、王某充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和等8人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某德、王某铮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的发表意见。




整个庭审活动历时两天,因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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