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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争夺孩子抚养权闹上法庭 非婚生子女,谁来抚养?
发布时间:2024-04-10

  

  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爱情的最好见证,它不仅代表了两人自愿结为夫妻的承诺,更是对家庭责任和义务的共同承担。然而,有些情侣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已经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但是生活并非总是如糖般甜蜜,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的事也在所难免。这时,非婚生子女就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便成了难解开的结,最终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这类纠纷。

  同居生子后分手,实际养育一方诉求抚养权获支持

  海南的赵娟(女)比张军(男)大4岁,年龄的差距没有阻碍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2016年初,两人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然而,这段情感之旅并非一帆风顺,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开始显现。在儿子亮亮出生后,这段感情更是遭遇了严峻的考验。

  亮亮的到来,并未能够维系赵娟与张军之间的感情。一年后,由于性格不合等问题,张军带着亮亮回到了自己家中,由张军的母亲抚养,赵娟则选择了外出务工。最终两人分手,同居关系也随之解除。

  几年后,亮亮的抚养权问题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张军无法忍受这种争执,最终将赵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亮亮由他直接抚养,并要求赵娟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对此持有异议的赵娟却认为,自己目前没有工作,且她已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孩子。现在,她与父母同住,计划在孩子满周岁后才外出务工,现在最多只能负担亮亮每月500元的抚养费。

  儋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赵娟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以及亮亮在张军家生活时间较长,张军母亲帮助抚养的事实。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该院最终判决亮亮由张军直接抚养,赵娟每月月底前支付亮亮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女子意外怀孕生子,男方起诉争抚养权败诉

  在另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刘涛(男)与张倩(女)在2016年因酒后激情,致使张倩意外怀孕,后生下儿子振振。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久后,儿子振振成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涛指责张倩未经他同意,便将振振带走给张倩父母抚养,并禁止他探视。几年间,他多次尝试与张倩及其父母沟通,希望能定期见到孩子,但都被拒绝。他对孩子的成长充满了担忧,认为虽然双方感情已破裂,但不能让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影响。为此,刘涛一纸诉状将张倩诉至法院,争取振振的抚养权。

  张倩辩称,刘涛所述并不属实,她从未与刘涛同居生活,也没有对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儿子等问题进行协商。振振自出生起便跟随她共同生活,无强行带回的事实。因为刘涛没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在对她展开追求时,她没有明确答复。双方没有租房、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之所以未婚生子,是因酒后发生关系导致意外怀孕。孩子自出生一直跟随她生活,她的父母对孩子倾注了满腔的关爱,无强行将儿子带走的事实。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和依赖感,以及张倩及其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法院认为,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可能会对其造成身心冲击,因此,依法判决非婚生子振振由张倩抚养。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按婚生子女抚养权进行处理

  遇到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该如何处理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的,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王丽表示,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

  王丽表示,解除同居关系时,虽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按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处理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父母双方协议不满2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当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在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此外,王丽还表示,对于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 法治时报
作者: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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