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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4-04-10

近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依托咪酯的涉毒案件公开宣判,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管控以来,琼海市法院审结的首例贩卖依托咪酯毒品案件。

被告人黄某某有吸食电子烟的习惯,他在明知某“上头”电子烟烟弹内含有毒品依托咪酯,仍于2023年10月1日向上家购买,并于当日分三次贩卖给三人共获利550元。次日,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某和一个购毒人员,并查获部分电子烟弹。经鉴定,扣押的电子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购毒人员、黄某某的毛发样品或尿液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琼海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的次数、折算后的克数,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法对黄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据警方介绍,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已于2023年10月1日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就意味着,从2023年10月1日起,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吸毒。销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贩毒。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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