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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翡翠手镯竟成“照骗”,法院判处商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3倍赔偿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4-03-19


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判处商家张某某退还消费者龙先生购物款1.58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4.74万元。


  案情:网购玉镯竟成“照骗”

  据了解,2022年10月20日,龙先生(化名)经淘宝店铺添加了张某某(化名)的微信名为“翡翠供应商”的微信号码,并在张某某朋友圈中选中一款翡翠镯料。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张某某向龙先生承诺其选中的翡翠镯料在起货后与其向龙先生发送的图片一致,此后,龙先生与张某某就该镯料的价格进行了协商,定价为1.58万元不含加工费。

  2022年10月22日,龙先生应张某某要求通过微信二维码向案外人李某刷卡支付6580元,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张某某转款9000元。同日,因需进行加工,龙先生在张某某的指示下添加了“小X翡翠工作室”的微信号,将加工的要求告知了“小X翡翠工作室”,并向“小X翡翠工作室”支付了800元的加工费。

  2022年10月28日,“小X翡翠工作室”向龙先生展示打磨翡翠手镯过程时,龙先生发现“小X翡翠工作室”加工的手镯与其购买的不一致,但“小X翡翠工作室”向龙先生进行了说明,承诺不存在货不对料的情况。

  2022年10月31日,龙先生收到了“小X翡翠工作室”发送的翡翠手镯,手镯的颜色、冰种、光泽度都与张某某在微信上展示的货物样品存在巨大差异,并明确与“小X翡翠工作室”说明不是龙先生想要购买的材料,要求“小X翡翠工作室”及张某某退货退款。但此后“小X翡翠工作室”与张某某均未向龙先生予以回复,龙先生遂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存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秀英法院庭审中查看了龙先生收到的手镯与张某某及龙先生所提交视频。龙先生所选翡翠镯料颜色呈冰蓝色,整体较为通透,而龙先生收到的手镯呈灰白色,整体通透感与图片相差甚远,有明显出入。

  该案中,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翡翠镯料相关信息,龙先生与张某某在微信就案涉翡翠手镯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支付货款,张某某应当按双方约定向龙先生交付对应的货物。虽然本案中龙先生选中的翡翠镯料需要进行定做,但根据图片及龙先生收到的成品,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巨大,可以认定张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向龙先生发送与图片一致的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龙先生要求张某某进行退货的诉请,于法有据,秀英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应以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对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以及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为判断依据。该案中,张某某交付的货物与其展示给龙先生的货物明显货不对板,且承诺向龙先生退款的情况亦不存在,应当认定张某某存在欺诈龙先生的故意,故龙先生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3倍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

  最终,秀英法院判决张某某向龙先生退还购物款1.58万元及支付3倍赔偿4.74万元;龙先生向张某某交还张某某向其邮寄的手镯一只。



来源: 法治时报
作者: 记者 黄赟 通讯员 曾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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