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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护未来”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如何避免受侵害?听听律师说法
发布时间:2024-03-17


“E法护未来”以案释法③

于旭坤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使用社交媒体软件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隐私泄露的风险,有的还因此受到进一步伤害。一位中学生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被成年女性性骚扰的真实案例警醒我们,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不是小事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小明上初二时,陌生人小敏申请添加小明在某社交平台的联系方式,一开始两人还是像正常朋友一样聊天,但是后来小敏开始跟小明聊一些有关性的话题。更过分的是,小敏还让小明发送裸照以及一些视频,小明并不同意。但是,小敏准确地说出了小明所在的学校和班级,并威胁小明,如果小明不按照她说的做,她就会直接到小明学校找他。不得已的情况下,小明给小敏发了自己的裸照。自此,小明开始了噩梦般的生活,小敏以散布图片、到学校找他等各种理由威胁小明发更多裸照和视频,即使小明删除了她,她仍然以各种身份添加小明的联系方式。

小明的遭遇是个人信息被泄露进而遭受网络性侵害的典型案例,小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积极避免受到进一步侵害呢?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规定:

首先,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为了加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小明在与小敏建立联系时,尚不满14周岁,小敏却获取了他所在学校、班级等信息,这都侵犯了小明的个人信息权益,也为后面小明遭受性侵害埋下了隐患。

其次,可以要求社交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进行了类似规定,同时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38条除了重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而且还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陷入痛苦中的小明并不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所以,小明不知道他可以或者通过父母及时与这个网络社交平台的客服取得联系,要求网络社交平台对这些信息作出删除、屏蔽等处理,同时小敏的账户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以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最后,小敏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严惩。司法实践中,小敏实施的这些“隔空猥亵”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所谓“隔空猥亵”通常是指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以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实施猥亵的行为。“隔空猥亵”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虽然不是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仍然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中,蒋某以招募童星为名,要求女童进行裸聊并按照他的要求作出不雅动作。案发时,受害女童达31名,最终法院认定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于情节恶劣,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针对小敏的“隔空猥亵”行为,小明应当勇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小敏的刑事法律责任。

小明应当向父母介绍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且拨打110报警。通过案件进一步侦查,小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小明的生活也将回归平静。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及各位家长朋友,不要随意公开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提供个人信息,也不要向社交软件、网站等过度提供个人信息,以免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要害怕、惊慌,要懂得向法律专业人士求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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