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头条 今日要闻 高层动态 政法综治 平安建设 法治禁毒 队伍建设 百姓关注 政法人物 法院天地 阳光检务 警界传真 司法行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阳光检务
2023年检察官以案说法⑧ | 盗窃不成实施抢劫 这名前科男 “三进宫”
发布时间:2023-10-11

1697013943323.jpg

对抢劫行为的处罚,自古有之。以盗、抢、骗等不法手段获得财物的方法不仅侵蚀了他人的劳动成果,自己也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害人终害己。只有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才是最值得尊敬也是能使自己获得满足感的方法。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3年度第8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抢劫电动车和手机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出行时对交通工具也应加强安全防范,如安装车锁、警报器等设备,如遇偷盗、抢夺等犯罪现象,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求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image.png

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第8案

盗窃电动车被发现后持螺丝刀抢劫 这名男子“三进宫”

2021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准备去偷几辆电动车的电池,于是来到海口市琼山区某小区附近,准备下手撬电池时被陈某某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某抢劫陈某某的电动车和手机逃走。

2022年2月24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曾犯盗窃罪两次入狱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王某某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王某某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盗窃被拦截后实施抢劫

“把我的钥匙还回来,不然就捅死你。”

2021年9月14日2时许,王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琼山区某小区电动车停放处,伺机观察发现四处无人便开始撬电动车电池。

凌晨4时许,王某某正在撬一辆黑色的电动车时,被害人陈某某刚好走出来撞见了王某某。

“我看见被人发现了,就十分害怕,骑着我自己的车跑了,但那个年轻男子也骑着车追我,一直把我追到了小区外面拦住我不准我走,还把我的车钥匙拔了。”据王某某供述。

随后,陈某某掏出手机,准备拨打110报警。见状,王某某夺过陈某某手机并将他推倒在地,拿出一把螺丝刀指向陈某某,威胁陈某某归还钥匙,否则捅死他。

陈某某见状十分害怕,慌忙起身逃跑。王某某持着螺丝刀追赶被害人约10米后,因陈某某大声喊“抢劫,救命”,惧怕被抓便停止追赶。

后来王某某骑着陈某某的电动车慌忙逃离现场,将自己电动车和盗窃得来的10块电动车电池丢弃在现场。

二名被害人先后报警

2021年9月14日6时许,陈某某报案称2021年9月4日4时20分许,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小区侧门处被抢了一辆电动车和一部手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随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飞鹰便衣大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琼山区某出租屋内抓获王某某。

2021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来自被害人刘某的报案称,2021年9月14日22时许,其在住所附近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陈某某被抢劫的电动车和手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3495.00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刘某被盗窃的电动车的电池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30.00元。

1697013957870.jpg

检察官:盗抢不可取,法律需敬畏。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应认定盗窃转化为抢劫,后又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王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一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等待违法犯罪人员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本网站属海口市委政法委、海口长安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备案号:琼ICP备18001322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