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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公交车上传播“法X功”邪教获刑
发布时间:2022-02-22

2021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某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曾某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曾某庚,男,194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因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嫌疑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曾某庚携带WIFI设备在本市海珠区53路公交车上,发射名为“free共享”“free免费”和“真相新闻”的免费的WIFI信号,向不特定对象推送、传播“法X功”邪教信息,被民警现场抓获,缴获处于开机发射状态的WIFI设备一套。同日,民警在曾某庚位于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的住处查获含有“法X功”邪教信息的画像2张、被印有“法X功”宣传信息的人民币167张、书籍100本、宣传单张148张、画册4卷、光盘162张、宣传小册子70册、小卡片688张、寄信回执31张、打印机2台、手提电脑3台、硬盘3个、移动电话9部、光驱4个、电子书7个。经鉴定,上述缴获的物品,其中7台手机、5台播放器、3台笔记本电脑、2个硬盘、1台视频机、1台电子阅读器、1个移动硬盘、1个路由器中储存的文件共计94976个,以及100本书籍、148张宣传单张、4卷画册、70册宣传小册子、688张小卡片、74张光盘、被印有“法X功”宣传信息的167张人民币,以上物品均为“法X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内部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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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庚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曾某庚已年满七十五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来源: 广东省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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