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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在公共场所张贴邪教标语,获刑!
发布时间:2022-01-29

2021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娟、刘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无上诉。

被告人张某娟,女,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英,女,194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05年12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派发“法X功”资料分别于2013年4月6日、2013年11月1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娟在广州市花都区大华村兴隆社向居民派发邪教“法X功”宣传资料。2020年2月21日和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秀英在广州市花都区横谭村村委派发“法X功”宣传资料。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娟骑一白色电动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英,在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天贵路、龙珠路等地的公交车站、十字路口以及电线杆位置,张贴印有“法X功”宣传资料的标语贴纸。

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英在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和茶园路交界路口向路人派发“法X功”宣传资料。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娟在其住处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90号之一533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上址搜查出小册子160册、“护身卡”100张、移动硬盘1个、U盘2个及其他物品等一批;被告人刘某英在其租住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谭村龙兴里一巷5号303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上址搜查出周刊53本、蓝色播放器4台及其他物品等一批。经认定,上述资料及设备提取的电子数据资料,均属“法X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娟、刘某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从被告人张某娟的住处缴获的用于传播邪教的宣传品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标准,依法应对其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依照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对其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十一)项、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来源: 广州反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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