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4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遵谭司法所联合镇政府调解冯某某与黄某某关于“吗草园”土地纠纷,镇确权办、群力村委会、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双方当事人对“吗草园”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冯某某有“吗草园”1998年的土地承包证,而黄某某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上没有登记“吗草园”,2005年的承包证上却有“吗草园”。双方因土地纠纷,起诉到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赔偿5400元给冯某某,二审裁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冯某某申请海口市人民政府处理,2018年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黄某某2005年的土地承包证的决定,黄某某对该决定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黄某某的诉求。而后,黄某某再次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黄某某的诉求,维持原判。黄某某认为镇政府不应该发新证给冯某某。
遵谭镇纪委书记李德正及确权办工作人员吴小丽对发新证给冯某某的行为作出解释:海口市人民政府撤销了黄某某的承包证,则认定黄某某无“吗草园”的土地承包权,而冯某某有土地承包证,冯某某就有承包经营权,此次换发新证不是新一轮的土地发包确权,是依据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发证,同时依据法院的判决、《土地承包管理办法》,依法给冯某某发新证。黄某某在该地种植的槟榔树,应该要尽快移走。
调解会最后,遵谭镇纪委书记李德正要求黄某某一星期内移走种植在“吗草园”的槟榔树,如在限期内不移走,冯某某若强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黄某某自行承担。黄某某若超过限期不移走槟榔树,涉嫌侵权,冯某某有权以侵权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