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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⑨ | 被辜负了的信任!洗车工“洗走”客户车内万元现金三进宫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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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罗慧

随着汽车用户的增多,汽车的服务市场迅速发展起来。洗车行业、汽车美容越来越受到车主的青睐。去洗车店洗车,不少车主都会放心的把车辆交给店里,由于车主的不谨慎,而车内的贵重物品,便给了“有心人”的可乘之机。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1年度第9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借自己是洗车工之便,见财起意,盗窃客户车内财物被判刑的案例。此案提醒广大车主,在洗车的时候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贵重财务,不要随手一丢,带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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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案

海口一洗车工借洗车之便

盗窃客户车内财物被判刑

2019年1月10日,受害人蒙某某驾车到海口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利用洗车擦水吸尘的机会,遂心生盗窃歹念,趁他人不注意用毛巾将手包包裹住带离洗车现场,并在当晚请假返回老家将财物藏匿于家中。

近日,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叶某某继续退赔蒙某某人民币1100元。

不思悔改

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男,1977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因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求上进,不知悔改,见财起意,终“三进宫”。

2019年1月12日,受害人蒙某某驱车来到海口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洗车。洗车前,蒙某某将装有现金和银行卡的手包放在主驾驶座椅下方,并在现场等候车辆清洗护理,期间未有任何异常。

洗车结束之后,蒙某某驾车离开。当天上午,蒙某某因需要用钱时才发现座椅下方的手包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将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抓获,然而叶某某对盗窃一事拒不认罪。

见财起意

据叶某某同事王某某回忆,当天便发觉叶某某行为古怪,当天给车内吸尘清洁的是叶某某,只有他才能看见驾驶车位座位下的钱包。

当天,在他人已经擦拭汽车玻璃的情况下,叶某某又一次取大毛巾擦拭了右侧车窗,并绕回左后车门打开了车门。

王某某称,叶某某半托着四方形的毛巾前往厨房,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走了一个来回,并将毛巾放在一个废弃的甩干机上,然后在那里待着,当下王某某便觉得叶某某行为怪异。

因为按照叶某某的习惯,在洗完车后会把毛巾丢到废弃的甩干机上或者挂在晾干上,然后就跑回去休息吃槟榔玩手机,所以当时王某某怀疑其有偷盗行为。

作茧自缚

2019年1月15日,民警在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家中,通过其母亲莫某某查获并扣押涉案财物,同时,冻结了莫某某农村信用社尾号(0406)卡号内的1万元人民币。

叶某某母亲莫某某说:“2019年1月11日,大儿子叶某某拿了13000元交给我,我1月11日拿10000元去某银行定存了两年。剩下的2800元留家里贴补家用。”

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到案后一直供述不构成犯罪,但无法说明在其老家中扣押的财物的来源的合法性,叶某某犯罪前科较多,最终将作茧自缚。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金钱诱惑。此案警醒人们,应当在心中有一道法律的底线,不可心存侥幸,被贪念控制失去理智,要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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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检察官:份外之财不可得,不义之财不可取

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9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第一,广大车主朋友在车辆清洁、维护、保养时应当将车内的贵重物品取出随身保管,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如遇到车内物品丢失,应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第二,洗车场所应当提醒车主,在洗车时将财物从车内取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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