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上午,当事人周某换因为租赁纠纷到新埠司法所反映情况,周某换父亲周某群准备将自己租给周某兴的简易码头有偿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因此与周某兴产生矛盾纠纷。接到当事人周某换诉求后,我所立即安排专职调解员,就此次矛盾纠纷案件展开排查。
2005年,周某换父亲周某群将自己使用多年的简易码头无偿的交付给周某兴使用至今。现夫妻俩年事已高,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为了自己及老伴晚年有生活保障,因此准备将原来交给周某兴使用的简易码头有偿给其他人使用,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了解事情的原委后,专职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周某兴取得联系,在向其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多次上门走访、排查,最终征得双方同意接受调解后,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定于1月8日下午3点在司法所初次调解。
在2021年1月8日当天下午,双方就码头权属不清,政府开发征用赔偿费产生激烈讨论,调解员对纠纷案件详细核实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后,双方就转让费问题需要私下讨论,至此第一次调解结束。
第二次调解安排在1月13日下午3时,此次双方主要在转让年限上意见不一致,在经过一番讨论后,周某兴同意从50年转让年限减少到20年,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安排到1月18日于新埠司法所签署调解协议书。
2021年1月18日下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周某群现将原自己使用的码头有偿转让给周某兴使用20年(2021-2041年12月)。转让费用为2021年-2026年每年贰仟元;2026年-2031年每年为叁仟元;2031年-2036年每年肆仟元;2036年-2041年每年伍仟元;码头转让期间,如因政府开发征用,码头设施以及附属物的赔偿归周某群。如码头及附属物征用费用大于伍元,周某兴所建码头费用(柒仟元)由周某群一次性返还给周才兴。如少于伍元,则无需返还此费用。
至此,一宗租赁纠纷案件得到完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