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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悔思过!这一女子刑满释放后实施盗窃再入牢狱
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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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三十而立。过了三十,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要为自己的未来负责。贪图安逸,不愿意脚踏实地,只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40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海南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案件警示我们,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好事,任何一种走捷径获得来的不法之财都是把人送上犯罪深渊的推手。一次逃脱法律的追责,不代表每一次都能这么幸运。把“无知”挂嘴边,也并不能让罪犯逃脱法律严惩。正义可能会晚来,但永远不会迟到。

第40案

女子多次犯罪进牢狱

男子心生侥幸成牢犯

犯罪嫌疑人翁某因犯诈骗罪多次被判入狱,出狱后又“重操旧业”。搭讪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暂时看管财物、假意拨打电话等名义,趁被害人不注意,秘密将被害人手机等财物拿走,共计作案38起,涉案财物价值145827元。

翁某在得手后便将得来的手机专卖给曾某,曾某明知这些手机是赃物依然选择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前科

翁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长期无业。

2002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4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2月10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

刚出狱没多久,翁某又开始打起了坏心思。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在海口各大商场,通过搭讪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暂时看管财物为名,趁被害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作案38起,盗窃价值145827元财物。

心存侥幸

曾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常年在海口市龙华区某路段摆摊收售二手手机。

2018年8月份,翁某拿着一部手机到他的摊前,过了几天后,翁某又到解放西路找他。后来对方又陆陆续续拿了几部手机过来,曾某都把手机收了,共计收了翁某约11部手机。

面对这么多来路不明的手机,曾某不仅没有问翁某要过购买发票,更没有询问过来源,按照曾某自己所言:“ 一开始我没有觉得什么,后来她给我这么多的手机,并且这些手机都是没有发票、手机密码,我就意识到这些手机是赃物。”

曾某一直心存侥幸,直到了 2018年10月05日,警察找到了正在收手机的他,称其涉嫌非法收售赃物。当他被传唤至派出所之后,才意识到自己犯了罪。

一审二审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翁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翁某表示不服,并要求上诉,她认为自己不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拿走财物,而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其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量刑过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表示,翁某通过搭讪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暂时看管财物、假意拨打电话等名义,趁被害人不注意,秘密将被害人手机等财物拿走,共计作案38起,涉案财物价值145827元。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曾某明知道涉案手机为犯罪所得,仍多次从翁某处收购10部手机并转卖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翁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总想不劳而获,窃走本不属于自己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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