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
一、2012年被告人张某认识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开超市的陕西老乡李某,谎称其舅舅是北京领导,可以帮助李某子女办理上军校的事宜,取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被告人张某先后以帮被害人李某的哥哥李某杰的孩子、李某儿子到军校上学为名,在海口市××区等地骗取李某人民币240000元、李某杰人民币190000元,共计人民币430000元。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7月3日、2015年1月16日已分别退还李某杰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34000元。
二、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其可以帮助李某妹夫调动工作,便谎称需要资金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000元。
三、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其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的儿子、侄子以及侄女找工作需要资金活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128600元。
四、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以承揽工程、购买原始股、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打架受伤急需医疗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77083元。具体事实如下: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及其家人共人民币155200元。
海口市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25483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杰人民币156000元,共计人民币58148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25483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杰人民币1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