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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主审疑难案件 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0-04-02

3月30日下午,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李庆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四宗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进行网上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再审申请人任某某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这四起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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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代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

该四宗案件系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分别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原海口美兰某兴食品商行经营者)、海口美兰龙某某烟酒行、鞠某某(原海口美兰某静商行经营者)、海口美兰鑫某某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经历一审、二审,并经省高院指令,由海口中院进行再审。因四宗案件申请人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庭审当天,除被申请人李某某未线上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线上到庭参加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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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开庭审理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避免聚集性感染,对这四宗案件利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开庭审理。庭上,法官通过视频连线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宣布庭审纪律。为防止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庭于庭前向双方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并由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宣读。庭审完成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完成了提交证据、核对笔录及电子签名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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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作出宣判

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因系再审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后,依法当庭进行宣判。
对于任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李某某向申请人任某某销售涉案红葡萄酒时该红葡萄酒已超过载明的保质期,属于不安全的食品,且其无法提供涉案红葡萄酒的合法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在进货台账上记录涉案食品并保存相关凭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向申请人支付涉案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

对于任某某与被申请人龙某某烟酒行、鞠某某、鑫某某商行的三宗案件,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三名被申请人作为经营预包装食品、烟、酒等食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任某某销售的涉案洋酒,无中文标签,无法获知商品来源以及是否安全、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属于不安全的食品,且未能提供涉案洋酒的合法进口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涉案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

为了彰显司法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实体公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此次庭审实现了海口中院“两个首次”:一是首次在庭上宣读“三个规定”的相关要求,向当事人明确告知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二是首次增加法治宣传教育释明事项,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此次庭审的录音录像资料将永久保存,并可能作为法治宣传和课堂教学资料,要求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尊重司法权威,履行宣传法治义务。同时,为了充分高效的了解调查案件事实,此次开庭还采取质辩合一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由于该四宗案件系重大疑难再审案件,且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海口中院李庆代院长非常重视,在省高院指令再审裁定下达后,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改要求。

对该四宗案件的处理,海口中院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合法诉求,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涉食品安全案件的高度重视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司法担当。

李庆代院长强调,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坚守食品药品的安全底线。当前,海南正在建设自由贸易港,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实行公平竞争,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切实承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责任。


来源: 海口政法
作者: 海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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