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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③】教训他人遭“反杀”2人同伴同举动为何结果迥异
发布时间:2020-03-19

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典型、热门案例层出不穷,如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聊城于欢案等案件,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的讨论与思考。

当今社会中,正当防卫的合理运用,能够帮助公民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最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关注的问题之一。世界各国大都在立法中宣告了正当防卫制度,我国刑法典中也规定正当防卫条款。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三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海口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对同一个案件中两位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当事人给予了不同的处理结果。通过该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正当防卫制度,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范围,学会判断正当防卫的时机和限度;同时有利于进一步阐明正当防卫制度的多重价值,从而树立“正当防卫是一种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导向和社会风尚;第三有利于推动同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


第3案


教训他人被“反杀”同伴同行为2人被判迥异

关于“正当防卫”海口检察官有说法



因琐事发生口角,海南一男子吉某某便纠集李某、李某某欲教训王某淇、王某辉等人,王某淇在受到攻击时,持刀挥舞、捅刺对方,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

对此,海口市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淇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王某辉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近日,海口中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某淇有期徒刑6年。


烧烤园里的“不速之客”

今年22岁的王某淇,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毕业便来到海南海口打工,后进入海南天翊王氏广告公司工作。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王某淇与老乡王某辉和杨某琳三人相约去海口市琼山区城南路一家河南烩面馆吃饭,到场发现这家烩面馆子没开门。于是三人一起骑车到了海口市丁村附近找饭店吃饭,王某淇提议吃烧烤,到了城南三巷烧烤园尽头的时候,遇到了满身酒气的骑着黑色电动车的海南男子吉某某,吉某某说了一句:“你们不懂这里是乐东的地盘吗?”

看此情景,王某淇、王某辉和杨某琳三人就想换一个地方吃饭,但是吉某某又骑车拦住三人,继续问道“你们是不是东北的?”。王某淇、王某辉和杨某琳三人说“我们是大陆的”,接着继续往前走,不料吉某某又骑着电动车拦住三人了。王某淇对吉某某说了一句“关你什么事”,接着一直往丁村路口红路灯方向走。吉某某便打电话召集李某和李某某两人欲教训王某淇等人。


叫上兄弟出气不料被反杀

吉某某与李某、李某某汇合后,在海口市琼山区城南铺前糟粕醋店前看到王某淇和王某辉,李某与吉某某遂上前殴打王某淇。王某辉看到其朋友王某淇被打后,将吉某某按倒在地。李某某见状随即和李某一起共同继续殴打王某淇。

在此过程中,王某淇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将李某某划伤,李某某跑离案发现场。王某淇没有追上李某某,转身看到李某准备攻击王某辉,就持刀捅向李某左胸下方,李某受伤后跑离现场。王某辉看到王某淇向其走过来,遂将按在地上的吉某某松开,王某淇朝准备起身的吉某某踢了几脚。吉某某起身后,王某淇持刀在其面前划了几下,吉某某捡起身旁的塑料路锥砸向王某淇,杨某琳在一旁未参与。

随后,王某淇、王某辉和杨某琳离开现场,吉某某、李某、李某某随后被送往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月2日16时许,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吉某某、李某某二人住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吉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同属防卫一人无罪一人入狱

“这里有人打架,三人被捅伤,请快点来……”2018年12月31日23时,接到朋友李某某求助电话后,李某笑立即打电话报案称。

2019年1月4日17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金鹿工业园天翊王氏广告加工宿舍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辉和杨某琳抓获。在杨某琳配合下,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淇抓获,并在住所内缴获打架中所使用刀具。随后民警三人传唤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审查处理。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淇、王某辉于2019年1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王某淇经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王某辉经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9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淇、王某辉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 4月12日报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淇在受到吉某某、李某某等人攻击时,持刀捅伤三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王某辉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对王某辉做法定不起诉处理。

2019年7月26日,海口市检察院就王某淇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淇在受到吉某某、李某某等人攻击时,持刀捅伤三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

近日,海口中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某淇有期徒刑6年。同时判处王某淇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0863.76元,赔偿吉某某经济损失6671.88元。王某淇积极赔偿李某亲属经济损失,自行达成和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宣判后,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因原审原告人、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奇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27日,海南高院二审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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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同:正当防卫,但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就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广同表示,王某淇在受到吉某某、李某某等人攻击时,持刀捅伤三人,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吉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淇等人与吉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并没有拿出刀具攻击对方,而是在对方三人对其攻击时拿出刀具进行反击。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

其次,但王某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吉某某等三人上前殴打王某淇时,并没有携带凶器(虽然王某淇供述吉某某等人用砖头打破了他的鼻子,但没有证据证实,吉某某等人使用了砖头),王某淇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不计后果乱挥乱捅,造成李某某、吉某某轻伤。并且其朋友王某辉看到王某淇遭到三人攻击后,立即将对方其中一人吉某某按倒在地,此时是李某某、李某两人与王某淇对打。并且根据王某淇的供述,李某某被其打跑后,李某准备攻击按倒吉某某的王某辉时,王某淇持刀捅向李某左胸背部下方。而李某的死亡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李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左肺大出血而死亡。在李某某被打跑,吉某某被王某辉按倒在地的情况下,李某的行为并未对王某淇、王某辉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犯。此种情况下,王某淇就拿出刀具进行捅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也相差悬殊,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广同还表示,王某辉在看到其朋友王某淇受到吉某某等人的攻击时,仅仅是将被害人吉某某按倒在地,以免吉某某伤害其朋友王某淇,王某辉面对吉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防卫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既定的条件。


正当防卫符合的5个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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