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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①】海口第一案!“舌尖上的猎奇”为何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0-03-06


开栏语



“七五”普法以来,中央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明确要求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文,将检察官以案释法从“倡导做”改为“必须做”。


检察官以案释法,不仅是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契机,更是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具体方式。新时代人民检察官,不仅要实现正义,更要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宣传正义。


普法宣传,海口市检察机关一直在行动。4年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开设的“检察官以案说法”栏目成为全省检察机关普法品牌,现在以新媒体形式呈现。


走进新时代,转隶后检察机关的职能,即“四大检察”,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检察,每一个都是以案释法的源头活水,是取之不尽的案例宝库。





今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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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专栏开栏啦!

第1案

合伙宰杀濒危野生动物

被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莫让“舌尖上的猎奇”成罪恶

古人云:“食色性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人对吃的追求也开始多样化。有一些人在追求“舌尖上的猎奇”同时,也暗中滋长“舌尖上的罪恶”。蟒蛇、猕猴、穿山甲……成了一些人的“盘中餐”。


然而,野生动物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一根不可触碰的红线。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更要杜绝“舌尖上的杀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起非法杀害蟒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不仅要对莫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公诉,还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宰杀食用野生蟒蛇



今年56岁的莫某某,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人,由于没有别的谋生手段,他便和老婆冯某一起干起了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营生。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他在非法收购、运输、销售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线闭壳龟被抓获,于2016年1月15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还被罚了2000元。


这对莫某某的打击很大,还没有赚着钱,自己被判了刑,还罚了这么多钱,他一度收敛了很多,俨然改过自新了。


然而,莫某某还是不甘心,不久便重操旧业。2018 年12 月13 日,莫某某在其家中杀害无证收购的四条舟山眼镜蛇和三条水律蛇(经鉴定为滑鼠蛇)供郑某等人食用,郑某支付给莫某某800 元钱。


另外,莫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在定安县龙湖镇永丰卫生院门口以每斤10 元的价格从一广西籍男子那里购买两条蟒蛇,先后付了300 元和200元。


2019 年2 月9 日中午,莫某某与李某某、冯某某在定城镇永丰食品站里杀害蟒蛇一条。据莫某某及李某某、冯某某的讯问笔录及莫某某所录制的视频表明,当日莫某某用绳子绑住蛇头后,李某某牵住绳子,冯某某拿住蛇尾,莫某某拍照录视频后砍死蟒蛇并用开水烫蛇身,李某某和冯某某脱鳞。


当日,莫某某将宰杀好的蟒蛇以1800 元出售给定安县龙湖镇暗山村村民李某,并同李某前往李家里进行烹饪,李某用烹饪好的蟒蛇宴请邻居和朋友。李某某拿了一瓶蟒蛇油存放于冰箱中。




收购眼镜蛇被抓现行



到了2019 年3 月21 日,莫某某独自在定城镇永丰食品站里杀害一条蟒蛇,处理好后的蟒蛇肉存放在家里的冰柜中。当年5 月底发现蟒蛇肉变质,遂将蟒蛇肉丢到永丰卫生院旁的垃圾桶里。


2019 年6 月14 日,莫某某又开始收购野生动物,不巧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执法巡逻时逮着正着。民警对被收购的1条疑似眼镜蛇予以查扣并放生,并对莫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莫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某也被传唤到案。随后,冯某某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参与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2019年6月14日,当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把视频拿去送检之后,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很快有了答复。


视频中,莫某某等人杀害的蟒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眼镜蛇和滑鼠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被杀害的蟒蛇,其异名为Python molurus bivittatus,是蟒的一个亚种,位列我国1988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中。经核定,莫某某等人杀害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6.49万元。




专家认为修复生态环境稳定费用巨大



由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莫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非法杀害蟒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遂立案审查。



问题来了,莫某某等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损害如何确定?为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王力军教授和王伟副教授(博士)书面去函进行咨询。


不久,两位专家书面复函认为,蟒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属于“三有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维护生态平衡、安全,控制啮齿类等动物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蟒蛇在海南的野外种群数量极低。鉴于蟒蛇、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在生态系统中的特殊地位,人为造成蟒蛇、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的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而替代蟒蛇、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来维持生态环境稳定的费用巨大,无法用数量来统计。


而且,两位专家认为,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宰杀蟒蛇、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的行为对其种群和生态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所造成的生态损失也较为严重。上述被杀害的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中的一部分,也是生物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宰杀上述野生动物所造成的野生动物本身价值的损失,就是最基本的生态损失。


鉴于替代被杀害的野生动物来维持生态环境稳定,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巨大,无法具体估量,两位专家建议本案生态损失补偿应依据国家林业局在2017年11月1日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执行。




海口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为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就野生动物生态损失问题向海口市林业局函询,海口市林业局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四条规定,莫某某等人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蟒蛇评估价值为3万元/条,眼镜蛇的评估价值为0.1万元/条,滑鼠蛇的评估价值为0.03万元/条。经海口市林业局核定,该案涉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6万元和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0.49万元,总计6.49万元。


2019年12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对莫某某等3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海口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海口市检察院的做法,正好契合了省委书记刘赐贵在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尽快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以最严格的地方立法,在全国率先全面禁止和严厉打击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谢海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能一判了之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六部办案检察官谢海燕表示,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打破生态平衡,而且还会带来健康隐患,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莫某某明知自己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自己曾因未经批准许可非法收购、运输、销售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线闭壳龟而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多次非法收购眼镜蛇、蟒蛇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并为了食用、出售等私利,非法杀害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灭失,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冯某某参与杀害一条蟒蛇供自己或他人食用,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其共同杀害一条蟒蛇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6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表示要起诉。至今,莫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损害之中。因此,海口市检察院对莫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海口市检察机关打击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是从源头上切断传染源,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效果的重要环节。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希望全社会自觉抵制购买、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






来源: 法制日报传媒海南
作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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