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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海口施行全国首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9-10-16

15日,《海口市湾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获悉,该《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加强海口市海湾管理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为什么要制定该《规定》?  

海口市海岸线长172.7公里,管辖海域面积830平方公里,海湾包括海口湾、澄迈湾(海口段)、铺前湾(海口段),其中自然岸线保有率达64.2%,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水质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同时,海口市海湾也存在陆源污染废水排放增加、水产养殖引发近岸水体污染、滨海湿地面积萎缩、部分岸线侵蚀等问题。2017年9月,海口市被国家列为首批实行湾长制试点的城市,海口市把试点工作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在全市建立起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巩固湾长制试点工作成果,突出地方特色,更好地参照执行和细化落实《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因此有必要先行先试,制定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加强海口市海湾管理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什么是湾长制? 

湾长制是指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同时,规定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湾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湾长如何设置?

《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同时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规定》根据管理层级和分工不同,分别规定了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的职责。

湾长制工作机构及职责是什么?

《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湾长制议事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湾长制工作机构主要承担督促、协调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组织编制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湾长巡查海湾,开展湾长制宣传教育等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

什么是湾长巡查机制? 

湾长巡查机制是湾长制实施的主要制度措施,也是湾长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开展海湾管理保护的基本要求。《规定》明确了各级湾长的巡查要求,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同时规定,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重点对海湾水质、入海排污口、垃圾倾倒、海水养殖、海湾岸线、采挖海砂、围填海等事项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规定》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湾长制立法不同于海洋管理保护的立法,主要解决创新管理保护机制的问题,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内部行政责任。《规定》明确湾长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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