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头条 今日要闻 高层动态 政法综治 平安建设 法治禁毒 队伍建设 百姓关注 政法人物 法院天地 阳光检务 警界传真 司法行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阳光检务
龙华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支持加强检察建议工作
发布时间:2019-06-17

6月14日上午,在海口市龙华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龙华区检察院王刚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在听取报告后,会议对《海口市龙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进行审议,并获得全票通过,这是该区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出台决议的形式支持加强检察建议工作。

微信图片_20190617103511.jpg

《决议》全文共计15条,对检察建议的作用意义、制发原则、法定种类、内容规范、备案报告、交办事项、支持落实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微信图片_20190617103514.jpg

提高思想认识

阐明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决议》开宗明义指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支持区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规范制发程序

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决议》要求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等原则,并对检察建议种类、适用范围、制发程序等进行规定。《决议》强调要加强检察建议的规范管理,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强化监督问责

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决议》指出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区检察院。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区检察院可以就该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必要时可以报区委、区政府、区纪委监察委,并可通过上级检察院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有关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调研、视察、听取报告、专项审议、执法检查、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撤销职务等方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办理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将有关情况移交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处理,等等。

微信图片_20190617103517.jpg

为起草好《决议》,区检察院在会前积极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文件就《决议》的条款内容多次进行沟通研究,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文稿,最终形成《决议》。《决议》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推动检察建议刚性落地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通过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有效调动起各部门配合支持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质效双提升。

微信图片_20190617103521.jpg

本网站属海口市委政法委、海口长安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备案号:琼ICP备18001322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