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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像也敢偷!最高获刑5年7个月!龙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宗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9-05-22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某富、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等5人有期徒刑5年7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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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早上6点多,天光大亮,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某村村民林某荣挑着白斩鸡和五花肉,到村里的祖庙上香,推开庙门的林某荣大惊,庙里的5尊佛像不见了。林某荣一边掏出手机报警,一边赶回村里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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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村民林某彬回忆,前一天他从自家到祖庙后面取车去农田摘瓜,透过窗户看到佛像还在。他回想起来,当天上午有一伙人开着面包车在村里转来转去收购古董。村民口中的那伙人正是来自乐东黎族自治县的陈某富、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等5人。

5人平时结伙开着面包车到各市县乡镇回收银元、黄花梨家具等老物件进行倒卖。2018年4月10日上午,陈某富等5人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某村,在村里四处转悠的时候,陈某能发现村里的祖庙内放有5尊佛像,颇有眼力劲的陈某能断定这5尊佛像均是花梨木所雕制,且他发现庙里无人看守,庙门也没有上锁。陈某能便与其他人商量着将佛像盗走。

当日中午,5人商量后进行了分工,陈某能开车将4人带到庙门口,陈某能在车上等候,陈某富在庙门外面望风,陈某源、陈某仲、罗某跃进到祖庙内将5尊佛像盗出,得手后,5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经陈某仲联系好买家后,陈某能驾车搭载其他人来到东方市八所镇一高速路口,将4尊较大的佛像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家陈某,所得赃款5人均分。随后,5人当天驾车返回海口市。次日中午,罗某跃、陈某富携带剩下的一尊小佛像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泰华路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家刘某伟,所得赃款5人均分。

2018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陈某能、罗某跃、陈某仲、陈某源抓获,次日将陈某富抓获,同年7月5人均被批准逮捕。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泰华路抓获收赃嫌疑人刘某伟,从买家刘某伟处追回被盗的一尊小佛像。2018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从另一买家处缴获被盗的4尊大佛像。破案后,被盗佛像已退回物主。经鉴定,被盗的五尊佛像价值共计人民币209234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罗某跃、陈某源均有盗窃前科,罗某跃于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陈某源于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富、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92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跃、陈某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对5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

陈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罗某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某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某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某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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