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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践行司法办案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8-12-05

2018年12月5日上午,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一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李思阳出庭支持公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文平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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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中,李思阳检察长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0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原撤销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托管组工作人员曾某甲及其朋友曾某乙(两人已被判刑)相互勾结,利用曾某甲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解冻公函、身份证等手段,将曾某甲保管的客户账户中的176.2万予以侵吞,李某某分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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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已于2005年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李某某于2005年3月10日被立案侦查后潜逃,一直下落不明,后于2018年7月4日主动向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海口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以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案,确定李思阳检察长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后,李思阳检察长亲自审阅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真研究案情,重点分析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检察官助理拟制了审查报告、起诉书以及出庭预案,为出席法庭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李某某贪污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庭进入辩论环节,李思阳检察长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李某某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76.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结合案件事实,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开展法庭教育,同时指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李思阳检察长首次以入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标志着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新时代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方面有新作为,推动入额院领导办案成为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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