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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8-10-24

近日,海口市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最终被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处以罚款并拘留。

10月22日2时许,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红绿灯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琼EF8888奔驰小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三名驾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奔驰车驾驶人拨打电话叫来一名女子到现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而他本人驾车离开现场。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接到报警时,三名伤者已经送往医院救治,奔驰车驾驶人已离开现场。处警民警立即赶到医院询问伤者相关情况,并根据他们提供的车牌号码联系车主刘某。据刘某介绍,事故发生时他本人不在奔驰车上,当时是由其司机宋某勇(男,39岁)驾驶的。民警立即与宋某勇取得联系,运用法律法规向他讲明利害关系,口头传唤其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迫于警方压力,10月23日2时许,宋某勇来到海口公安交警支队配合调查。宋某勇自称当晚他驾驶奔驰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由于害怕被人殴打,便委托其姐宋某萍与三名伤者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自己则回去休息。之后,因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宋某萍即离开了医院。

10月23日,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对于宋某勇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处罚,驾驶证记12分,同时注销其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A2)。目前,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正在按照程序办理当中。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致人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处理,采取措施救助伤者,切勿擅自驾车离开现场,否则,将承担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罚;一旦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作者: 陈世清 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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