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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义务
发布时间:2018-09-12

2018年9月11日上午,龙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亚某旅行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震慑于执行压力,当日下午,三亚某旅行社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带着66000元现金来到龙华区法院现场全部清偿,该宗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三亚某旅行社与海口某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业务往来,三亚某旅行社拖欠海口某旅行社旅游业务款87864元,2013年9月,三亚某旅行社支付海口某旅行社34898元,尚欠52966元未付。2013年10月,三亚某旅行社向海口某旅行社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约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每月还款10000,直至还清为止。三亚某旅行社出具还款计划后,未按约付款。经多次催款,三亚某旅行社拒不偿还。2017年6月,海口某旅行社将三亚某旅行社诉至龙华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三亚某旅行社向海口某旅行社支付旅游业务欠款52966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三亚某旅行社未能如期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案件移送龙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华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三亚某旅行社逾期未履行。

2018年9月11日上午,龙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亚某旅行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限高”名单后,三亚某旅行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担心公司信誉受损、出行受阻,震慑于法院的执行压力,当日下午,三亚某旅行社工作人员带着现金来到龙华区法院,在执行法官刘威的见证下,当场履行了全部欠款及利息共计66000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作者: 毛雨佳 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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